身心功能障礙分類系統(ICF)的意義
文/台東縣智障者家長協會理事長許戊全
七月十日、十一日本協會邀請家長總會林秘書長惠芳、林主任幸君蒞臨,為家長們舉辦兩日之身心障礙福利勳導講座,內容精采詳實,理論實用並濟。眾多向隅家長要求提供講習資訊,以下為本人所做講習筆記,謹提供予家長們參考:
台灣即將於101年實施「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功能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作為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機制
ICF是世界衛生組織於1972年發展對疾病結果的初步系統觀點
1980年出版ICIDH
1993年起開始重新檢視ICIDH
2001年提出ICF
2004年提出ICF-CY
現行身心障礙分類未能真正反應整體身心障礙者實際現況,以致福利服務措施僅能以簡單的障礙類別和障礙等級規範,未能符合身心障者個別的需求。
ICF是ㄧ個評估的工具,但並非是用來鑑定,
是透過ㄧ連串的編碼,對個人健康狀態的說明。
並非只有殘障者才需要以ICF評估,任何人都可用來評估需求。亦即擁有編碼的人並非都是身心障礙者,只是從編碼上看出狀態。
當然ICF的運用對不同的對象也可以有不同的運用,可以用來瞭解需求,也可以用來成為計畫服務的工具。
在ICF的概念之下,障礙是ㄧ個動態的表現,個人功能和障礙被認為是健康與背景性因素之間動態的交互作用的結果
或許說心智障礙的智能是不變的,但不代表心智障礙者沒有能力,
如果環境改變,或有適當輔具,或增加更多經驗,他就能有所表現,所以並非是永遠不變。
每五年必須重新評估,以符合個案最貼切需求。
ICF的組成是由二個部份所構成:
第一部份是功能與失能,
包括了身體的結構和功能及活動與參與;
第二部份則是背景性因素,
包括了環境因素與個人因素。
ICF並不對個人進行疾病歸類,而是按照其健康和與健康有關的領域去說
明個人當時所處的情境
ICF也不對個人因素進行分類,但會顯示各種外在介入結果所產生影響
ICF的目標
1. 提供一個統一標準的語言及架構以描述個人健康狀況與健康有關的資訊
2. 使全世界不同學科及不同領域的工作者可以對有關健康和保健情況進行交流。
3. 提供有關人類功能及其受限情況的描述
4. 接受環境因素將影響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中的參與狀況之觀念。
5. 改變健康照顧重點--由急性到慢性狀況的關切。
ICF編碼原則:
身體功能(B) 損傷情形
身體結構(S) 損傷情形 質的變化 部位
活動與參與(D) 在當下環境中的表現 沒有協助下的能力有協助下的能力 沒有協助下的表現
環境的因素(E) 便利或負擔
ICF運用於社福領域造成的改變
1. 將ICF編碼的運用融入服務個案的日常訓練中,可達成不同服務提供單位間服務的一致性。
2. 以障礙者的希望作為個人計畫的中心。
3. 工作訓練內容更多元化,可將各種實用性訓練融入。
4. 將家庭生活、團體居住、工作訓練納入體系,增加個案人際互動技巧與興趣。
5. 加強自理能力訓練以提升自立生活能力,並增加人際互動與自信。
6. 鼓勵自主性休閒與嗜好活動。
7. 環境因素的相關支持在訓練中可被考量及善用。
8. 提供個案足夠且適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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